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低于成本价的投标需要谨慎评估。
法律规定
国内法律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报价合理性的说明和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应否决其投标。
国际规定
-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采购实体可以对异常低价投标进行核实,确保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 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强调对异常低价投标的判定权应掌握在采购方手中,并要求投标商提供详细的价格分析。
处理方法
程序要求
- 要求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解释其报价为何低于成本。
- 提交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成本计算依据、技术创新、效率提升措施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 审核与认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说明和证明材料,结合市场价和社会平均成本,判断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法律后果
- 投标无效:如果投标人无法合理解释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 合同效力: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特别是当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价竞标以排挤竞争对手时。
影响分析
市场竞争
- 不正当竞争: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
- 工程质量隐患: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增加项目风险。
合同履约
- 履约风险: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可能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增加违约风险。
- 法律纠纷:低价中标后可能引发合同履行中的法律纠纷,影响项目的稳定性和企业的声誉。
国际规定
国际惯例
- 关注履约能力:国际通行做法更注重投标人报价的合理性及其对合同履约的影响,而非单纯以低于成本价为由否决投标。
- 澄清与说明: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的价格分析和证明材料,以确保其报价的合理性。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材料。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仅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和合同履约,还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处理低于成本价的投标需要谨慎评估,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