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投标人恶意低价问题,可采取以下法律及实务应对措施:
一、法律界定与认定标准
- 低于成本价界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即构成恶意低价。需结合行业成本标准、企业历史数据等综合判定报价合理性。 - 恶意行为特征
包括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典型表现为报价显著低于市场价且无法提供成本合理性证明。
二、法律救济与处理措施
-
行政投诉与调查
- 利害关系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向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核查恶意低价行为。
- 主管部门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如取消中标资格、罚款等)。
-
司法救济途径
- 若恶意低价导致损失,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招标结果或索赔。
- 构成串通投标罪或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
评标环节应对
-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异常低价投标人提供书面解释及成本证明材料,无法合理说明的应作无效标处理。
- 招标文件可设置最高限价或采用综合评分法,降低单纯价格竞争权重。
三、预防与监管机制
- 强化招标文件规范
- 明确报价合理性审查标准,设定成本核算要求。
- 技术标准统一的项目优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非标项目适用综合评分法。
- 信用监管与惩戒
- 将恶意低价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后续投标。
- 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平台联动,实施差异化监管。
- 评标专家管理
- 加强评标专家专业培训,提升成本识别能力。
- 建立评标责任追溯机制,防止评标流于形式。
四、企业自保策略
- 证据收集
保留投标文件、通信记录等证明对方恶意行为的证据,便于后续投诉或诉讼。 - 市场差异化竞争
通过技术优化、服务增值等方式提升竞争力,避免陷入价格战。
总结:应对恶意低价需多维度发力,法律手段侧重事后惩戒(如罚款、追责),监管机制强调过程防控(如信用监管、评标规范),企业则需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