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当项目变更超过一定比例时,可能需要重新招标。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和情况说明:
- 政府采购领域:《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禹会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的需要重新进行招标采购,村民委员会单个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超过 50% 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 工程建设领域:不同地区对工程变更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衢州市衢江区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暂行意见》明确,单项合同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50%,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金额会导致原招标方式发生改变的,原则上不予变更。《东莞市厚街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变更操作细则》规定,增加预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包含)或追加的工程总额在 100 万元(包含)以上、400 万元(不包含)以下的工程,原则上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重新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变更工程金额在 400 万元(包含)以上的,原则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不过,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项目性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和当地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变更超过 50% 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