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更重新招标的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的具体规定和实践。以下是对这些依据的详细分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行业标准和实践
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 重大变更的定义:很多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变更涉及到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即涉及项目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发生了变更,应该重新招标。
- 变更后的处理:只要是基于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工程价款等约定,并且是在建设工程开工后,一般并不认为属于《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情形。
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 重新招标的情况:当变更的内容已超过现有施工单位资质承接范围,施工单位的实施能力、实施方案、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均已无法满足变更后的工程项目,建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终止原合同,并重新招标。
- 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如果变更内容在原合同中有明确的变更条款,且变更后的内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执行,则可以参照原合同继续执行。
具体情况分析
项目变更后超过原项目立项
当项目变更后相关内容已超过了原项目立项,甚至原项目立项已经取消,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变更内容超出施工单位资质范围
如果变更的内容已超过现有施工单位资质承接范围,施工单位的实施能力无法满足变更后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原施工单位终止合同,并重新招标。
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变更条款
如果原合同条款中已约定了相应的变更条款内容,包括变更程序、变更估价原则等,则可以参照原合同继续执行。
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
如果变更内容为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且不影响项目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继续执行原合同。
重大变更重新招标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具体是否需要重新招标,需根据项目变更的性质、变更内容是否超出施工单位资质范围、合同条款中是否有明确的变更条款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