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超预算后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没有统一的固定比例标准,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依据:
- 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在实践中,若超过此比例,可能面临重新招标的要求,不过也需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和当地政府采购管理要求来确定。
- 各地及各项目具体规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一些具体的差异和调整。例如,东莞市厚街镇规定,集体建设工程增加预算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不包含),且追加的工程总额在 100 万元(不包含)以下,按一定程序可由原中标人承建,否则应另行招标;增加预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包含)或追加的工程总额在 100 万元(包含)以上、400 万元(不包含)以下的工程,原则上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重新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变更工程金额在 400 万元(包含)以上的,原则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如果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也应当进行招标。但如果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或者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等情形,可不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