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如下:
住院待遇
- 成年居民一档缴费(450 元 / 年):一级医院支付 80%(基层医疗机构支付 85%),二级医院支付 60%,三级医院支付 50%。超过起付标准至 4 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 80%(基层医疗机构支付 85%),二级医院支付 65%,三级医院支付 55%;4 万元至 30 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 80%(基层医疗机构支付 85%),二级医院支付 70%,三级医院支付 70%。
- 成年居民二档缴费(650 元 / 年)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300 元 / 年):超过起付标准至 1 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 95%,二级医院支付 92.5%,三级医院支付 90%;超过 1 万元至 4 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 96%,二级医院支付 95%,三级医院支付 94%;超过 4 万元部分的大额医疗费用,各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一致,超过 4 万元至 24 万元部分支付 90%,超过 24 万元至 50 万元部分支付 80%。
门诊待遇
- 普通门诊:在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就医,报销比例为 65%。在其他级别医疗机构,一级医院支付 70%,二级医院支付 60%,三级医院支付 50%。
- 慢特病门诊:起付标准为 900 元,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起付标准为 300 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慢特病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支付比例按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居民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 1.8 万元,超过起付标准至 1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0% 的补偿,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5% 补偿,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0% 补偿,30 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 75% 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 40 万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