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如下:
- 生育、流产住院医疗费:职工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 100%,不设置起付标准,住院流产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 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为 400 元;妊娠 4 个月以上流产、引产为 800 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 160 元;绝育手术为 1000 元;复通手术为 2000 元。
- 生育产前检查费:按照定额 1000 元报销,出院结算时直接抵扣医疗费。
-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产假天数。其中,正常生育的为 98 天;剖宫产的增加 15 天;多胎妊娠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妊娠 4 个月以下流产的为 15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为 42 天。
- 生育补助金: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男职工,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淄博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 50% 享受生育补助金。
参保居民住院生育医疗费按照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医疗总费用高于 3000 元、医保报销额不足 3000 元的,按照 3000 元报销,医疗总费用不足 3000 元的,按照医疗总费用全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