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产地检疫规程主要内容
一、法律依据
-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配套文件: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二、检疫范围
- 适用对象:
- 品种:人工养殖的水产苗种,包括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等。
- 重点对象:增殖放流用苗种、销往外地的苗种、疫病高发区域的苗种等。
- 检疫疫病:
- 鱼类: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锦鲤疱疹病毒病等。
- 甲壳类:白斑综合征、桃拉综合征、罗氏沼虾白尾病等。
- 贝类:鲍脓疱病、牡蛎包纳米虫病等。
三、检疫程序
- 申报要求:
- 苗种生产主体需在离场前向属地检疫申报点提交《检疫申报单》《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 需提供7日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如需)。
- 实施主体: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设置检疫申报点并公开信息。
- 流程步骤:
- 临床健康检查;
- 实验室检测(针对规定疫病);
- 电子出证系统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检疫合格标准
- 基本条件:
- 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 临床检查无异常;
- 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如需)。
- 特殊要求:新增疫病检测(如鲤浮肿病、虾肝肠胞虫病等)需符合最新规程。
五、检疫结果处理
- 合格处理:签发电子或纸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全国范围内有效。
- 不合格处理:禁止调运,监督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六、管理要求
- 电子化监管:全国统一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实现100%电子出证率。
- 追溯体系: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共享《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疫病监测信息等。
附:最新调整(2023年起)
- 修订内容:新增检疫疫病种类,调整检疫程序章节,明确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
- 废止文件:原2011年印发的试行规程已废止。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现行有效的法规及农业农村部最新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