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江苏省执行的是《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是其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章 立户、分户
-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 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 第十一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章 户口申报
- 第二十三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 出生医学证明;
-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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