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标准备案要点说明
一、适用范围
- 食品企业标准
- 仅适用于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 需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法规要求。
- 其他企业产品标准
- 适用于除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农业产品外的其他产品标准。
- 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备案性质
- 企业标准备案属于自我声明公开,非行政许可。
- 企业为标准的责任主体,需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 食品企业标准
- 企业通过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直接在全国统一平台公开标准。
- 备案前需确保标准严于国标或地标,且通过内部技术审核。
- 其他企业产品标准
- 制定与修订:明确标准范围、技术指标,开展内外部评审。
- 提交材料:包括标准文本、修订说明、申请表等。
- 公开与备案: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声明公开,30日内完成。
四、备案材料
- 食品企业:需提交严于国标/地标的指标说明及相关技术文件。
- 其他企业:需提供标准文本(符合GB/T 1.1格式)、申请表、批准文件等。
五、有效期与复审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需重新公开。
- 食品企业标准需定期对照最新国标/地标更新,确保持续合规。
六、公开平台
- 食品企业:通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指定平台或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 其他企业:统一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如“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声明。
七、特殊情形
- 若平台故障导致无法及时备案,可向当地部门申请纸质备案,后续补录至平台。
- 跨区域或重大资源开发项目需按省级规定执行备案。
以上流程与要求依据吉林省最新政策及国家法规综合整理,企业可根据具体类型选择适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