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和陪护费的标准存在差异,具体规定如下:
一、误工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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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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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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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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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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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
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若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延续至定残日前一日。
二、陪护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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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入护理人员
若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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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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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数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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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按一人计算,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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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因残疾不能恢复,则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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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者标准一致的原因
当护理人员有收入时,陪护费参照误工费计算,这种设计避免了重复计算,确保赔偿标准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对于无收入护理人员,采用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既考虑了实际护理需求,又兼顾了公平性。
四、法律依据总结
两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但分别针对“收入损失”和“护理服务”两种不同情形制定标准,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损害类型的差异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