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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卡在医院门诊 可以 报销。具体报销范围和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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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检查、药品、服务等诊疗费用,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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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50元,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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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分别可报销400元、3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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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承担或通过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 门诊特殊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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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部分需要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33大类49个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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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报销比例分别为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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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报销6万元(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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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赔付。
- 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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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参保地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看门诊才能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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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延伸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发生的药品费用可以参与门诊统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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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看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居民医保卡在医院门诊可以报销,具体报销范围和比例根据不同的门诊类型和医疗机构有所不同。建议参保居民在就医时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能够顺利享受医保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