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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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1997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以环评报告批复日期为准)及1997年后新建、改建、扩建企业。
- 重点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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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点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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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外 :1997年前以污染源位置为准,1997年后以厂界外0~10米为监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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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内 :上风向及下风向2~50米内设监控点,厂界内2米内设参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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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频次
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标准(GB378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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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生产设施,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施设计、验收及排污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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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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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储存、转移、工艺过程、设备泄漏、敞开液面等环节的VOCs排放需符合专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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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建立VOCs收集处理系统,并设置监控点及污染源周边环境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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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标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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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更新 :部分早期标准(如GB16297-1996)可能已过时,需以生态环境部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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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差异 :GB16297侧重传统污染物,GB37822针对VOCs等新型污染物,两者不可替代。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行业、成立时间及排放特征,对照最新标准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