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的点位与频次主要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定。以下是具体的采样频次和方法:
- 一般情况下的采样频次 :
- 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 特定情况下的采样频次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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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源连续排放时间较短或排放不稳定的情况 :可以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更好地捕捉排放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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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分布的区域 :如果企业间相互影响较大,需要考虑风向、距离等因素,合理调整采样点位和频次,以避免监测结果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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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等特定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根据《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恶臭污染物监测的采样应连续排放源间隔2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恶臭污染浓度最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 采样点位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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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m范围之外,将监控点设置在该区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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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高度范围为1.5m至15m 。
- 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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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 :为了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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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气体样品的采集位置 :用真空瓶采集恶臭气体样品时,采样位置应选择在排气压力为正压或常压的点位处。
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的点位与频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现场条件、排放特性等因素,合理设置采样点位和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