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出台了多项医保新规定新政策文件,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文件及其相关内容: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4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 筹资标准:2024 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 30 元和 20 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670 元和 400 元。
- 待遇水平: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 70% 左右,有条件地区可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合理确定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将参保居民门诊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 制度规范: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开展三年行动方案 “回头看”,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设置相应激励和约束措施,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 年)〉的通知》
- 药品目录执行:《2024 年药品目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给予 6 个月过渡期。规范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 药品供应保障: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指导药品企业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积极推进新增药品进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原则上应于 2025 年 2 月底前召开药事会调整用药目录。完善 “双通道” 药品使用管理,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配备 “双通道” 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 “双通道” 药品处方。加强目录内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监测,建立监测机制,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 参保政策:进一步放宽放开参保户籍限制,让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可在常住地参保,超大城市取消对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职工医保的户籍限制。
- 医保共济: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展到近亲属。
- 参保激励:建立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连续参保满 4 年,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以及当年基金零报销,次年均可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度 1 月上旬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医保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
《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了四个方面思路,包括严格对照 “两个清单” 及应急处理的具体品种,强调保供优先;坚持市场定价原则,优化短缺易短缺药品的直接挂网流程;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分类管理价格风险;压实首涨省份责任,加强跨省协同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