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职工医保报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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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一个待遇年度内,职工社会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为7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退休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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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方面,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300元/次,一级(镇办卫生院)、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次;报销比例方面,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一级(镇办卫生院)在职职工报销88%,退休人员报销9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82%,退休人员报销87%;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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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给予保障。起付标准为10000元,报销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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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政策;未办理备案手续或未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执行“参保地策略、就医地目录”,即参保地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目录范围按照就医地政策执行。
商洛市职工医保报销政策涵盖门诊统筹、住院费用、大病保险及异地就医等方面,为参保职工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