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的过期时间根据执行类型和程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过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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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期限
强制隔离戒毒的初始期限为 2年 ,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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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条件
执行1年后,经诊断评估,若戒毒情况良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提出提前解除意见,报决定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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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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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1年后,若需延长戒毒期限,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书面意见,报决定机关批准,最长可延长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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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提出延长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但总执行期限不得超过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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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戒毒(非隔离)的过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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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期限
强制戒毒(非隔离)的初始期限为 3个月至6个月 ,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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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条件
对于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提出延长意见,报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但 实际执行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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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起点 :均以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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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若因吸毒后再次贩毒,将直接进入刑事处罚程序,不再适用强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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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效力 :戒毒决定需以法律文书形式作出,且需符合《禁毒法》等法律规定。
综上,强制隔离戒毒最长执行3年,强制戒毒(非隔离)最长执行1年,均以实际执行完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