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双方意愿和法律规范进行区分,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一、租赁物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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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主动返还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将房屋恢复至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若租赁物存在非正常损耗或损坏,承租人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
强制腾退情形
若承租人逾期不搬离且未达成续租协议,出租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腾退房屋。
二、合同效力延续与续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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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续租(法定更新)
若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租金标准维持原合同约定。此时,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
明示续租(约定更新)
双方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新期限、租金等条款。若未明确变更原合同内容,则默认按原条款履行。 -
优先承租权
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出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
三、费用结算与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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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清费用
承租人需在合同终止前支付全部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并与出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
未结清费用的处理
若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但未支付费用,出租人可要求其按原租金标准补缴占用期间的租金。
四、争议解决路径
若双方对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存在争议,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七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