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程量变更超过15%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下是具体规定:
- 合同约定的处理 :
- 如果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综合单价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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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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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 补充合同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调价协商 :
- 当变更工程量超过15%时,并非必须调价,但双方可以协商进行调价。
- 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 监测和控制 :
- 对超过15%的工程量调整,需要加强对工程品质和进度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疑问,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
- 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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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调整超过15%涉及到材料供应疑问时,需要与供应商实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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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的工程量调整可能会对原有的人力资源需求产生影响,需要重新评估人力资源需求,并进行相应调整。
当工程量变更超过15%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综合单价调整、补充合同、调价协商、法律依据、监测和控制等多个方面进行处理,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