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程量清单超出15%时,调整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和总价是确保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步骤。以下是详细的调整原则、步骤和相关法律依据。
调整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
- 工程量增加超过15%: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通常按照原单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如降低5%。
- 工程量减少超过15%: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通常按照原单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如提高5%。
合同优先原则
- 若合同中对工程量偏差调整有特殊约定,优先按合同约定执行。
-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步骤
计算工程量偏差比例
偏差比例 = (实际完成量 - 清单量) / 清单量 × 100%。
确定调整范围
- 工程量增加超过15%:调整量 = 实际完成量 - 清单量 × 1.15。
- 工程量减少超过15%:调整量 = 清单量 × 0.85 - 实际完成量。
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重新组价:参考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如信息价、成本指数)、承包人投标时的成本构成、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
- 调整管理费和利润:通过调整管理费和利润来间接调整综合单价。
合同条款
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方式
-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包括调整公式和计算依据。
- 例如,某合同可能约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原单价的95%调整”。
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偏差
- 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应按设计变更执行原合同单价,而不是按工程量偏差规则调整。
- 若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争议解决
协商解决
- 若发承包双方对调整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 协商不成的,可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价。
法律途径
- 若协商和第三方审价均无法解决争议,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程量计量记录、变更通知等。
当工程量清单超出15%时,调整综合单价和总价需要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和合同约定。具体调整步骤包括计算工程量偏差比例、确定调整范围、重新组价或调整管理费和利润。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优先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可参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调整。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第三方审价和法律途径。确保调整过程合法合规,有助于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双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