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处理方式如下:
- 剩余工程量按原综合单价执行 :
- 减少的15%部分,视为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量不足风险,一般不调整单价。
- 减少超过15%部分的处理 :
-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大幅减少,承包人可提出补偿。
- 结算价格的计算 :
- 结算价款 = 原清单量 × 0.85 + 实际完成量。
- 综合单价的调整 :
-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 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 :
- 超出部分的单价需重新组价,参考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如信息价、成本指数)。
当结算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剩余工程量按原综合单价执行,减少的15%部分一般不调整单价,但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大幅减少,承包人可提出补偿。结算价格根据原清单量乘以0.85加上实际完成量计算,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具体的调价方式需参考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