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增项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
工程增项不能超过合同价的 10%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也有规定称工程变更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10%。
因此,无论是从政府采购法还是其他相关规定的角度来看,工程增项都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如果确实需要增加工程内容,应当与承包单位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同时确保补充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