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标后是否可以废标,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清标后可以废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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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不符合实质性要求
若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如技术标准、资质条件等),即使通过了初步筛选,仍可能被判定为废标。例如,技术标中因格式问题(暗标、敏感词等)或商务标中报价异常高或低,均可能导致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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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阶段发现问题
在电子清标与人工审核结合的评审过程中,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明显违规(如缺图、资质不达标)或报价超预算等问题,可即时判定废标。
二、清标后不得废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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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废标情形已满足
若已出现《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如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报价均超预算、采购公正性受影响等),则必须终止招标,不得以其他理由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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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存在瑕疵
若招标文件存在模糊不清的实质性要求(如“所有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响应,可能引发法律纠纷,需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而非直接废标。
三、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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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控招标文件 :避免使用“所有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等模糊条款,确保要求明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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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投标文件审核 :通过电子清标系统自动筛选异常数据,结合人工复审,降低废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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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沟通协调 :若对评标结果存疑,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但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综上,清标后是否废标需结合具体评审结果和法律法规判断,建议招标人规范操作,提高招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