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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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一般为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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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付给个人的限额: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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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付的其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包括但不限于: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等。
企业在进行现金支付时需要遵守上述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现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