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以下是条例中关于结算起点及其适用范围的具体说明:
1. 结算起点的定义
结算起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最低金额限制。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这意味着,当交易金额在1000元以下时,可以使用现金支付;而超过1000元的交易,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2. 结算起点的调整机制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需报国务院备案。这意味着,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结算起点进行上调或下调,以适应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支付需求。
3. 适用范围
结算起点适用于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职工工资、津贴;
- 个人劳务报酬;
- 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 劳保、福利费用;
-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 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4. 条例背景与废止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自1988年发布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支付方式的革新,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金融环境和监管要求。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条例已于2025年1月20日起废止。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该条例的更多内容或具体条款,可以参考上述来源或相关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