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就医报销比例因参保类型、医疗机构级别以及就医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安徽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省内就医报销比例的具体情况:
职工医保
- 住院:在职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分别为 400 元、500 元、700 元,第二次、第三次起付线依次递减 50 元,第四次以上按照第三次执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 91%、89%、87%。退休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 400 元、500 元、700 元,报销比例分别为 93%、91%、89%。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 15 个百分点。
- 普通门诊: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专科门诊部)、双通道药店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60%;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 400 元,报销比例 50%,支付限额 2000 元。退休职工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70%;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 400 元,报销比例 60%,支付限额 3000 元。
城乡居民医保
- 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90%;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500 元,报销比例 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700 元,报销比例 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1000 元,报销比例 70%。对于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 0.5 倍。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 15 个百分点。
- 普通门诊: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60%,年度报销限额 150 元,高于 150 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
- 慢特病门诊: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 60%,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省内异地临时就医,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 15 个百分点。
- 大病保险:普通人群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 1.5 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其中,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0%;5 万元 —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65%;10 万元 —20 万元段,报销比例 75%;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0%。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15 个百分点。对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