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文件)。以下是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的一些核心内容:
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对象
-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建设期间和开采期间都需缴纳。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因地区和项目类型而异,通常包括按面积计征或按量计征两种方式。例如:
- 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定金额一次性计征。
- 对于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开采量计征。
- 对于取土、挖砂、采石等,按照实际取用量计征。
征收程序
- 缴纳义务人应向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缴费金额,并下达缴费通知单。
- 缴费义务人根据通知单要求按时足额缴款。
免征情形
存在一些特定情况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建设公益性工程、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等。
法律责任
对于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
分配比例
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通常按照一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专项资金。
不同省份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述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具体执行时需要参考当地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