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需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书面告知本人,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制定并调整。常见禁忌岗位包括:矿山井下、高空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冷水作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等。
三、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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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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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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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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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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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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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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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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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享受每年90天产假,其中含30天哺乳假,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得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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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与健康保障
- 用人单位需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并进行相关培训。
四、其他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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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不得因生育降低工资或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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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女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五、附则
本规定由国务院部门联合调整禁忌岗位范围,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以上内容综合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实施)及最新政策调整,为事业单位女职工提供全面的劳动保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