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保胎假,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复函及各地政策中,具体如下:
- 请假性质与证明:保胎假一般按病假处理,女职工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如诊断书等,证实因怀孕需要保胎休息。
- 待遇方面: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具体标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通常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若保胎休息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从其约定。
- 时间限制:保胎假没有固定的时长限制,以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为准。但如果女职工长期休保胎假,可能涉及医疗期等相关问题。当累计病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 女职工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休保胎假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其他规定:
-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 6 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 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 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部分地区有更明确的规定,如广东省规定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规定 “怀孕不满 3 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 7 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