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文件规定,综合相关通知和规定如下:
一、津贴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二、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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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5年不满10年 :每月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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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年不满15年 :每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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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5年不满20年 :每月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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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0年以上 :每月10元
三、津贴计算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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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年限
按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计算,包括因公负伤治疗、休产假、探亲假等期间。
- 间断护理工作期间,平反纠正后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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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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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护理岗位 :自调离次月开始停发津贴,但可合并计算前后护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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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护理岗位 :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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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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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地方 :原在军队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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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单位 :是否实行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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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津贴与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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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龄津贴与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合并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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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7月1日前离休退休人员,津贴按原政策执行;1986年9月1日后退休人员,津贴计入退休基数。
五、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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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补贴为工资的10%,与津贴分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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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需关注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津贴条款。
以上规定综合了工资改革文件及后续调整通知,确保了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