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宣费用的扣除标准,以下是详细说明:
1. 一般企业的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支出超过这一比例,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特殊行业的扣除标准
对于部分特殊行业,扣除比例有所不同: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医药制造企业、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
- 扣除比例提高至销售(营业)收入的30%。
- 超过部分同样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烟草企业:
- 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关联企业分摊协议的特殊规定
如果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且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协议,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分摊扣除。具体要求包括:
- 仅适用于关联企业;
- 分摊的金额不得超过税前扣除限额;
- 转出方不得重复扣除。
4. 政策依据与执行期限
-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公告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
5. 注意事项
-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例如行业分类、销售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等。
- 建议企业在扣除前咨询税务专业人士,确保符合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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