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殊行业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扣除限额为30%。
广宣费税前扣除标准概述
广宣费,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为推广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宣费支出,在税前享有一定的扣除标准。
一般企业的扣除标准
- 扣除限额: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扣除方式:若实际发生的广宣费支出未超过扣除限额,则全额扣除;若超过,则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的扣除标准
- 适用行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扣除限额:上述特殊行业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扣除方式:与一般企业相同,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
-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等。
- 视同销售收入: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的收入。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广宣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如《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等,对广宣费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和延续。
案例分析
假设某一般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实际发生广宣费支出20万元。根据扣除标准,该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宣费限额为15万元(100万元×15%),超出部分5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宣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类型 | 扣除标准 | 扣除限额计算依据 | 超出部分处理 |
---|---|---|---|
一般企业 | 15%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 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化妆品制造/销售企业 | 30%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 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医药制造企业 | 30%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 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 | 30%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 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关联企业广宣费分摊协议
分摊协议内容 | 描述 | 执行条件 |
---|---|---|
分摊对象 | 关联企业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签订分摊协议 |
扣除方式 | 可选择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 不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比例 |
扣除限额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 | 关联企业均适用 |
后续处理 | 超出分摊协议部分的费用处理未明确提及 | 需遵循税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