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开始时间主要取决于职工个人参加工作的时间。根据相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虽然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视同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计算工龄,称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在还没有实行社保的年代,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业或退役军人、知青、固定工、城镇合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员工等),参加的工作年限可记为工龄。
因此,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开始时间是从 1991年 开始,即职工个人参加工作的时间。如果当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时间是1992年或1996年,那么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就是当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实施时间,而不是从1992年或1996年开始计算。
建议: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以确认具体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和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