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概览,包括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户口登记、迁移、变更等规定。
一、户籍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
- 目的: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
-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居留在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令另有规定外)。
二、户口登记
- 登记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 登记内容:设立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登记单位: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
三、户口迁移
- 迁移原则: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迁移登记: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起,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四、户口变更
- 姓名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变更姓名,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申请;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变更姓名,由本人申请。
- 其他变更:因结婚、离婚、收养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由户主或本人申报变更登记。
五、特殊规定
- 现役军人: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规定办理。
- 被逮捕人犯:逮捕机关通知家属的同时,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户籍管理条例关键条款
条款序号 | 内容描述 | 处罚规定 | 涉及人群 | 实施机构 | 法律依据 |
---|---|---|---|---|---|
第二十条 | 不按条例申报户口、假报户口等 | 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 | 所有公民 | 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六条 | 离开常住地外出超三月未办手续 | _ | 外出超三月公民 | 户口登记机关 | 公安部户籍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 | 户口登记内容需变更或更正 | 审查属实后变更或更正 | 户主或本人 | 户口登记机关 | 公安部户籍管理条例 |
宅基地继承 | 违建房屋子女无权继承 | _ | 违建房屋子女 | 农业农村局等 | 《民法典》及相关政策 |
农村户口迁回政策概览
政策条款 | 具体内容 | 适用人群 | 生效日期 | 注意事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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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迁回农村人员 | 四类人员(具体见说明) | 符合条件的外迁人员 | 2025年5月1日 | 城乡权益平衡、地方政策差异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三类子女限制 | 违建房屋子女等(具体见说明) | 违建房屋等特定子女 | 同上 | 合法性要求、权益保障 | 《民法典》及相关政策 |
职务晋升试点 | 山东试点优秀返乡者兼任管理人员 | 优秀返乡者 | _ | 试点政策、具体条件 | 地方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