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的交强险是互赔而不是自赔。
若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通常是按 7:3 的比例。若事故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机动车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主次责任按 8:2 分担,如果机动车占次要责任,主次责任按 6:4 分担。若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所有损失按 7:3 比例分担。
不过,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适用 “互碰自赔”。“互碰自赔”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 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
- 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 不超 2000:各方车损都不超过 2000 元。
- 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 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 “互碰自赔”。
如果不满足 “互碰自赔” 的条件,比如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 2000 元的事故,以及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等,就不能采用 “互碰自赔” 方式处理,而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即先由双方的交强险互赔,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由商业险或责任人自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