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森工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72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480 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240 元。在医保目录内,统筹金支付比例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 65%、80%、90%。
- 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医保目录内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 80%。
- 特殊门诊:肺结核患者经三级以上专科医院确诊后,在专科医院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在门诊进行血液滤过和血液灌流,年度内两项治疗合计不超过 12 次,血液滤过限额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 700 元,统筹金支付比例 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 元,统筹金支付比例 7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8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500 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300 元。医保目录内统筹金支付比例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 65%、80%、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 10 万元。
- 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 70%。
- 特殊门诊:肺结核患者经三级以上专科医院确诊后,在专科医院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糖尿病胰岛素治疗患者经森工总医院、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认定为确需胰岛素治疗的,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胰岛素医疗费用,统筹金实行年度限额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000 元。高血压、糖尿病等 “两病”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医保目录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到 70%、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到 80%。
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异地就医的,可通过省森工总医院、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向统筹区外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补助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分别在参保地就医报销政策基础上降低 20%。转诊转院人员备案后,居民门诊统筹、居民门诊两病、居民门诊特药及门诊慢特病、职工门诊共济、门诊特药及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结算标准在参保地报销政策基础上,转诊转院有效期内发生的相应门诊就医费用支付比例降低 20%,临时外出就医(自行就医)发生的相应门诊费用支付比例降低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