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员工病假主要有以下规定:
病假期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 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工资
- 短期病假(6 个月以内):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 发放;工龄 10-20 年的,按 80% 发放;工龄 20-30 年的,按 90% 发放;工龄 30 年以上的,按 95% 发放。
- 长期病假(超过 6 个月):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 发放;工龄 10-20 年的,按 65% 发放;工龄 20 年以上的,按 70% 发放。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为准,若无约定,按集体合同或协商结果执行,均无约定时,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 70% 确定。同时,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 5%。如情况特殊超过 5% 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病假期间的权益保障
- 劳动合同延续: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 劳动能力鉴定与处理: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