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定线制最新规定是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3 月 30 日发布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 年)》,于当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以下是部分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但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除外。
- 航道、航路:
-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泰桥左右通航浮至慈湖河口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 500 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大于 500 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心线航道左侧设置宽度为 50 米的分隔带。
-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
- 临时调整: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约 28 千米 / 小时);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4 节(约 7.5 千米 / 小时),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6 节(约 11 千米 / 小时)。
- 船舶行驶规定:
- 船舶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 船舶驶经福姜沙水道、尹公洲航段、桥区水域等特殊水域,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相关规定。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不妨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大角度就近进行。
- 航行于 12.5 米深水航道的受限船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船龄 26 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 2 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载运闪点小于 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载运污染类别为 X 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长江江苏段夜间航行。
- 避让规定:
- 船舶会让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等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 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等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瞭望,谨慎行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该规定还对停泊与报告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以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