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53 号)等相关法规对水土保持方案作出了如下规定:
- 方案编报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过,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000 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方案分类: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 5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 0.5 公顷以上、不足 5 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1000 立方米以上、不足 5 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编制主体: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编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 方案审批: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单位要重点围绕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责任范围、水土保持措施、弃渣场选址是否合理可行等,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审批。
- 方案实施: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等工作。同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 “三同时” 制度,即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设施验收: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不同地区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如《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就对北京市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范围、审批权限、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