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十堰市慢性病医保报销政策有以下新规定:
- 门诊慢特病病种:十堰市将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从 17 种增加到 37 种,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从 25 种增加到 37 种。
- 待遇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是十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参保缴费人员。
- 待遇认定申请途径:
- 线上可通过 “湖北医疗保障” 微信小程序、“鄂医保” 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提交申请材料。
- 线下可前往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等办理。
- 待遇申请资料:
-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 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 近 3 年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资料,包括病历首页、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申请病种相关的理化检查检验报告等,并加盖经治医院病情证明章。
- 待遇诊疗范围:与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临床诊疗规范相符的医保目录内的甲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等,丙类(自费)及非门诊慢特病病种相关的费用不得纳入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乙类项目先行自付 10% 后,再按门诊慢特病待遇规定比例支付。
- 异地就医规定:
- 省内所有门诊慢特病无需办理备案,在省内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均能直接结算报销。
- 跨省异地就医,目前仅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这 5 个病种,在就医地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诊疗可直接结算报销。其他病种在就医地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就诊的诊疗费用,需现金结账后,将门诊合规有效发票及处方或费用明细清单拿回参保地医保局审核,实行手工(零星)报销。
- 待遇享受期限:对纳入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起始日期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当日开始计算。14 个病种待遇享受资格截止日期不超过该病种规定的复审期限,其余 23 个病种待遇享受资格长期有效,脑瘫待遇享受资格至 14 周岁终结,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待遇享受资格至 18 周岁终结。有复审期限需要复审的病种应在规定复审期结束前 6 个月内申请复审,复审流程与申请病种流程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的,复审期限截止后不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 医保关系转移或参保身份转换:省内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工、居民身份转换转移接续的)至本市的,其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享受资格随参保关系一同转移,按转移后的参保身份接续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同一病种待遇。
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由原有的医保基金按月支付限额结算调整为按年度支付限额结算。同时,十堰市对门诊慢特病实行 “专病专治、单病单方” 管理,不得跨病种调剂用药,若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需按病种分别申报,达到全省统一的认定标准,通过评审的,待遇可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