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的制度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该条规定了不同生育情形下的产假天数调整规则:
- 基本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 难产增加产假
若分娩为难产(包括剖腹产),在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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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职工同时符合晚婚晚育条件(如24周岁以上初婚或晚婚),在98天产假基础上可再增加30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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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产假天数可能因地区政策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认。
该规定自2008年实施以来,未对剖腹产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因此当前法律框架下剖腹产产假仍为113天(98天+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