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医保个人账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账户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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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可用于购买除药品和医疗器械外的医疗服务、预防性保健项目及民族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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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余额应当于账户年度内使用完毕,遗留余额不得转结至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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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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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还可以用于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以及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 划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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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8%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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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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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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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70周岁按本人养老金的2.5%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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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上按本人养老金的2.5%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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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工作的老工人按本人养老金的8%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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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每年参照市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调整比例同步递增。
- 家庭共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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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共济”给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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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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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
- 跨省共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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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从此可跨省用于本人近亲属缴纳居民医保和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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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包括江苏、河北等9个省份的31个统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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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和被共济人须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开通“医保钱包”,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转账。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并规范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合理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充分利用家庭共济和跨省共济功能,为家庭成员和自己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