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生育津贴计算方式需根据生育政策和地区规定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一、生育津贴计算基础
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式为:
$$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产假天数}
$$
其中:
-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职工本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若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向其支付300%的数额;若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向其支付60%的数额。
二、产假天数标准
- 基础产假
全国统一为 98天 ,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 特殊情况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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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如剖宫产) :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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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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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 :根据孕周增加15-42天。
- 地区性延长
部分地区(如天津、保定)将基础产假延长至 158天 (含60天额外假期),但生育津贴仍按 98天 计算,超出的天数由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三、生育津贴与产假天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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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98天计算 :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与产假天数无关,始终以98天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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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工资补发 :若实际产假超过98天,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以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补发。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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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情况 :若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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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计算 :月平均工资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剔除每周2天休息日。
综上,国家生育津贴 不按158天计算 ,而是以 98天 为基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津贴金额仅覆盖98天。具体执行以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