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政策,被除名职工在除名前的工龄 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说明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在单位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例如,1978年前的工龄通常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但需符合当地具体政策规定。
二、被除名工龄的处理方式
- 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被除名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除名前的工龄因未实际缴费,不符合视同缴费的条件。
- 可计入连续工龄
除名前的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计算起点为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个人开始缴费的时间。
三、政策依据与溯及力
- 政策依据 :
劳动部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及人社部答复均明确,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从个人缴费开始时间溯及。
- 溯及力限制 :
仅适用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个人缴费的时段,改革前的工龄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计入。
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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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企业 :若单位性质为私营或外资企业,工龄计算可能不适用视同缴费政策,需以实际缴费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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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影响 :
除名前的工龄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可能影响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但连续工龄仍可能影响过渡性养老金部分。
总结
被除名职工的工龄不能直接视同缴费年限,但可累计计算为连续工龄,且计算起点为个人参保缴费时间。建议职工关注当地社保政策,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处理退休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