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医保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 不享受视同缴费年限 的待遇。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 缴费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全部缴费责任,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 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满1年且缴费基数符合当地规定,退休后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无需累计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围
- 参保对象
仅限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部分其他特定群体(如退役军人、下乡知青等)。
- 计算方式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以人事档案记载的工作年限(1978年改革前)或社会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的平均数计算。
-
其他群体 (如退役军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执行。
三、政策调整说明
山西省医保政策已明确将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挂钩,不再以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直接视同缴费年限。因此,灵活就业人员若想获得更长期的医疗保障,需持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确保参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