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流产津贴标准如下:
- 津贴天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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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按15天计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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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按42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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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按98天计发。
- 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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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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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以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数为标准。
- 享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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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前首次登记参保已满6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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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按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有欠费的需补齐欠缴费用)。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性在流产期间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她们度过调养期。具体的津贴金额和享受条件可能会随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在申请时详细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