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社保滞纳金的承担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滞纳金承担
- 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分担。
- 法律依据
《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出,滞纳金是用人单位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产生的行政处罚,与职工个人无关。
- 司法实践案例
多个案例显示,即使职工曾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补缴时产生的滞纳金仍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某青岛公司因未缴社保导致补缴时产生滞纳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二、职工自愿放弃社保的特殊情况
- 放弃行为的效力
职工自愿放弃社保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但补缴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职工的放弃而免除。
- 滞纳金承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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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 :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滞纳金,因其未尽到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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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若职工存在明显过错(如明知补缴会产生滞纳金仍放弃),可要求职工承担部分滞纳金。
- 司法倾向
多数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滞纳金,但会结合职工是否存在过错进行比例分担。
三、职工补缴社保的滞纳金
若职工主动补缴社保(如离职后补缴),滞纳金的承担需根据缴费主体和原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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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 :单位承担全部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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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 :个人需承担自身应缴部分的滞纳金(约工资的11%)。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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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过错 :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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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过错 :滞纳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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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后补缴 :单位承担滞纳金,个人仅承担应缴部分。
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避免因滞纳金产生额外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