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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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卫生院等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且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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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级医院及以上,报销比例根据各统筹区自行安排。长春市和辽源市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500元,其他地区为350元。
- 慢性病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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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后遗症等19种慢性病在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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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多种慢性病可累加报销额度,年度最高限额为6500元。
- 特殊疾病报销 :
- 结核病、艾滋病、血友病、手足口病等48种特殊疾病在指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按照同等级别住院比例。
- 住院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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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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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1元至16万元报销比例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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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至6万元报销比例为70%,60001元至16万元报销比例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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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至3万元报销比例为55%,30001元至6万元报销比例为60%,60001元至16万元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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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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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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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55%至75%(具体比例根据各统筹区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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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50%至60%(具体比例根据各统筹区政策确定)。
- 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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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需先由个人支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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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住院医疗费根据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销比例会有所降低。
这些报销比例和限额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和各统筹区的具体规定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