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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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心脑电图、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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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费也纳入报销范围,具体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 门诊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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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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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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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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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 住院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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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包括药费、辅助检查、治疗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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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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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因医院等级不同而有所区别,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 大病补偿 :
-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 特殊病种费用 :
- 包括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肺结核病、苯丙酮尿症(10岁以内)、儿童孤独症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通常不列入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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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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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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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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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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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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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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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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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这些规定旨在帮助农村居民减轻因病产生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议参保者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报销流程,以便更好地利用合作医疗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