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假规定如下:
一、基础产假天数
- 国家法定产假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 地方奖励延长产假
山西省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产假基础上额外延长60天产假,总产假为 158天 。
二、特殊情形延长产假
- 难产
若分娩过程困难,可增加产假15天。
-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额外增加15天产假。
- 流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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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 :享受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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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 :享受42天产假。
三、其他相关权益
- 男方护理假
符合条件者可享受15天护理假,与产假同步享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 假期计算
- 产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产后延续至产后2个半月,总时长为158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
- 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生育保险覆盖医疗费用、津贴等。
四、政策实施时间
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
以上信息综合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涵盖当前有效的产假规定。